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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六)落实驾校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制度。每月要对辖区内各驾校的考试质量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情况对社会公布,并在总队或支队互联网站发布。对考试质量排名较后的驾校,在其核定培训能力基础上,应适当减少受理报考人数;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3次以上排名较后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
  (七)落实新驾驶人素质跟踪和培训质量倒查制度。8月底前,要建立3年以内驾龄新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统计平台,指导各地每年对经驾校培训驾驶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新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情况进行培训质量倒查。对驾校培训质量较差、培训的新驾驶人交通肇事和违法行为较多的,应适当减少受理报考人数;对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违规情况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追究驾校和教练员的责任,并限期整改。
  (八)建立举报核查奖励机制。8月底前,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在各地考试场、驾校公布,鼓励群众监督、举报驾校或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经查实驾校或教练员存在违规行为特别是以贿赂考试员为由向学员索要钱物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考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技术防范和督导检查
  (九)加强技术防范监控。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驾校培训质量的监控。10月底前,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驾校基本信息监管数据库;推广应用驾校培训质量监控软件,定期对各地驾校考试预约人数、异地申请人数量及比例、考试合格率等培训和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以此作为对驾校、教练员培训质量考评的基本依据。
  (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交流通报制度。要加强对本地驾驶培训市场的调研,建议政府制定驾校发展规划,引导驾校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驾校进行信誉考核,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地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要落实专人负责驾校培训和驾驶人考试质量监督工作,每季度组织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工作台帐,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根据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驾校培训质量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通报各地落实情况。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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