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驾驶培训学校资格条件
(一)组织开展驾驶培训学校专项检查。7月底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组织对本地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教学管理人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基本情况。要商有关部门,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格教练员、非教练车号牌车辆培训等问题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责令限期清理整改,整改后培训条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对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不适合从事培训工作的教练员,取消教练员资格。
(二)组织开展驾校培训能力评估。8月底前,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根据驾校的教练车、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条件,对其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核定其每月培训和报考人数上限,向社会公布,并报总队备案。
二、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报考预约方式。年底前,要逐步推行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自助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方便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预约考试。
(四)严格申请人培训信息审核。要建立申请人报名培训与预约报考信息核对机制,受理申请人报考申请时,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经驾校培训的要严格审核其培训学时、培训经历等情况。发现驾校存在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报考的,不予受理。
(五)加强异地申请人条件审查。7月底前,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比例等实际情况,核算驾驶证异地申请人的参考比例范围。要建立异地申请人暂住证信息核对制度和户籍地居住信息核查制度,对异地申请人要向其暂住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实暂住证真伪,对跨省(区、市)的异地申请人还要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查户籍和居住信息。对异地申请人报考比例异常,或者同一驾校异地申请人暂住证号码连续、暂住地为驾校地址或同一地点的,要逐一进行核实。发现驾校违规组织异地培训的,一律不予受理,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三、全面落实培训质量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