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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稽察督导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督导报告和督导意见。督导报告是反映被督导的省(市、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总体情况的工作成果,主要包括: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省(市、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情况(责任制、工程进展、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建设资金、安全生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有关经验;对国家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督导发现的主要问题(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整改意见;下一阶段工作建议等七个部分。督导意见是根据督导报告反映的问题,对省(市、区)提出的整改要求,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等三个部分。督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下发2至3次。
  (十二)稽察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函)。稽察报告是项目稽察的工作成果,包括被稽察工作的开展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或建议四个部分。
  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是根据工程项目稽察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主要包括稽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或建议二个部分。
  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提交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以县(市)为单位提交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
  五、督促整改落实
  (十三)向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及时通报稽察督导情况。现场稽察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组要客观、准确地向项目主管单位和省级水利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从贯彻落实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等方面予以指导帮助,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十四)督导意见和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下达后,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要求当年发生的问题当年整改。
  (十五)建立稽察督导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稽察督导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一年内,一个省去几次,每次都要对前一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复查,督促整改。
  (十六)强化整改措施。对存在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项目,督导组要提出具体督促整改措施和建议:可以由部稽察办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相关单位和省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通报项目稽察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可以将稽察报告寄送项目所在地的分管省(市、区)政府领导;可以在全国水利行业进行通报批评等。
  六、工作纪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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