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收款(付款)时,若其对手方未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资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参与者为付款方,中央结算公司应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若其对手方也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以及付款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对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八、清算代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接受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参与者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中央结算公司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参与者所有和支配;
(三)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
(五)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中央结算公司应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
(六)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参与者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参与者有权通过客户端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
十、中央结算公司应加强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并于每旬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十一、中央结算公司在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与参与者签订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其中,为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的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与参与者和清算代理行签订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