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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08〕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促进心理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2008年1月我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2015年)》,提出“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加大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力度,维护群众心理健康”的工作要求。

  为发挥奥运精神对促进心理健康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2008年我国精神卫生宣传以儿童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主题确定为“同享奥运精神,共促身心健康”。现就开展2008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充分利用奥运会的契机,以《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为指导,大力宣传提高和维护儿童青少年自身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传授改善心理健康、提升心理素质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要针对儿童青少年时期特有的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向家长、学校和社会开展防治工作宣传,促进早发现、早干预。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动员各种力量广泛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共同促进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地方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门领导与协调机制作用,积极联合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共同制定宣传活动计划,形成多渠道相互协调、互为配合与补充的宣传氛围。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防治儿童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2008年精神卫生宣传工作,特别是世界精神卫生日(10月10日)期间的宣传活动,并于12月31日前将开展精神卫生宣传的总结材料和活动情况(文字、图片等)报送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精神卫生处 秦如

  (电话:010-68792655;传真:010-68792514)

  附件:2008年中国精神卫生宣传主题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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