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8%;改建、扩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3%。综合医院精神科绿地率按医院总体指标平衡,并满足《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将环境保护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建设重点之一。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临床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综合医院精神科临床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或设于高层建筑的多层部分内。
第三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精神卫生临床医学的内在规律,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专业特点。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2.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3.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4.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5.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6.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不能满足双回路供电的应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2.医疗设备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医疗设备按表5选配。
表5 精神专科医院基本设备配置清单
┏━━━━━━┳━━━━━━━━━┳━━━━━━┳━━━━━━━┳━━━━━━┓
┃ ┃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以上 ┃
┃ 设备种类 ┃ 设备名称 ┃ ┃ ┃ ┃
┃ ┃ ┣━━━━━━╋━━━━━━━╋━━━━━━┫
┃ ┃ ┃ 数 量 ┃ 数 量 ┃ 数 量 ┃
┣━━━━━━┻━━━━━━━━━┻━━━━━━┻━━━━━━━┻━━━━━━┫
┃1)影像类 ┃
┣━━━━━━┳━━━━━━━━━┳━━━━━━┳━━━━━━━┳━━━━━━┫
┃ ┃移动式X光机 ┃ 1 ┃ 1 ┃ 1 ┃
┃ ┣━━━━━━━━━╋━━━━━━╋━━━━━━━╋━━━━━━┫
┃ ┃全身多功能X光机CR ┃ 0 ┃ 1 ┃ 1 ┃
┃ ┣━━━━━━━━━╋━━━━━━╋━━━━━━━╋━━━━━━┫
┃ ┃黑白B超仪 ┃ 1 ┃ 1 ┃ 1 ┃
┃ ┣━━━━━━━━━╋━━━━━━╋━━━━━━━╋━━━━━━┫
┃ ┃500mAX光机 ┃ 1 ┃ 0 ┃ 0 ┃
┣━━━━━━┻━━━━━━━━━┻━━━━━━┻━━━━━━━┻━━━━━━┫
┃2)电生理类 ┃
┣━━━━━━┳━━━━━━━━━┳━━━━━━┳━━━━━━━┳━━━━━━┫
┃ ┃诱发电位仪 ┃ 0 ┃ 0 ┃ 1 ┃
┃ ┣━━━━━━━━━╋━━━━━━╋━━━━━━━╋━━━━━━┫
┃ ┃床旁心电图机 ┃ 3 ┃ 6 ┃ 9 ┃
┃ ┣━━━━━━━━━╋━━━━━━╋━━━━━━━╋━━━━━━┫
┃ ┃多导心电图机 ┃ 1 ┃ 1 ┃ 1 ┃
┃ ┣━━━━━━━━━╋━━━━━━╋━━━━━━━╋━━━━━━┫
┃ ┃脑电图机 ┃ 1 ┃ 1 ┃ 1 ┃
┃ ┣━━━━━━━━━╋━━━━━━╋━━━━━━━╋━━━━━━┫
┃ ┃脑电地形图仪 ┃ 0 ┃ 1 ┃ 1 ┃
┃ ┣━━━━━━━━━╋━━━━━━╋━━━━━━━╋━━━━━━┫
┃ ┃睡眠脑电分析系统 ┃ 1 ┃ 1 ┃ 1 ┃
┗━━━━━━┻━━━━━━━━━┻━━━━━━┻━━━━━━━┻━━━━━━┛
续表
┏━━━━━━┳━━━━━━━━━━┳━━━━━━┳━━━━━━━┳━━━━━━┓
┃ ┃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以上 ┃
┃ 设备种类 ┃ 设备名称 ┃ ┃ ┃ ┃
┃ ┃ ┣━━━━━━╋━━━━━━━╋━━━━━━┫
┃ ┃ ┃ 数 量 ┃ 数 量 ┃ 数 量 ┃
┣━━━━━━┻━━━━━━━━━━┻━━━━━━┻━━━━━━━┻━━━━━━┫
┃3)检验类 ┃
┣━━━━━━┳━━━━━━━━━━┳━━━━━━┳━━━━━━━┳━━━━━━┫
┃ ┃血氨测定计 ┃ 0 ┃ 0 ┃ 1 ┃
┃ ┣━━━━━━━━━━╋━━━━━━╋━━━━━━━╋━━━━━━┫
┃ ┃霉菌培养箱 ┃ 0 ┃ 0 ┃ 1 ┃
┃ ┣━━━━━━━━━━╋━━━━━━╋━━━━━━━╋━━━━━━┫
┃ ┃显微镜 ┃ 1 ┃ 2 ┃ 3 ┃
┃ ┣━━━━━━━━━━╋━━━━━━╋━━━━━━━╋━━━━━━┫
┃ ┃PH计 ┃ 1 ┃ 2 ┃ 3 ┃
┃ ┣━━━━━━━━━━╋━━━━━━╋━━━━━━━╋━━━━━━┫
┃ ┃分析天平 ┃ 1 ┃ 2 ┃ 3 ┃
┃ ┣━━━━━━━━━━╋━━━━━━╋━━━━━━━╋━━━━━━┫
┃ ┃电动振荡器 ┃ 1 ┃ 2 ┃ 3 ┃
┃ ┣━━━━━━━━━━╋━━━━━━╋━━━━━━━╋━━━━━━┫
┃ ┃自动稀释器 ┃ 1 ┃ 2 ┃ 3 ┃
┃ ┣━━━━━━━━━━╋━━━━━━╋━━━━━━━╋━━━━━━┫
┃ ┃细菌培养箱 ┃ 1 ┃ 1 ┃ 1 ┃
┃ ┣━━━━━━━━━━╋━━━━━━╋━━━━━━━╋━━━━━━┫
┃ ┃超净工作台 ┃ 1 ┃ 2 ┃ 3 ┃
┃ ┣━━━━━━━━━━╋━━━━━━╋━━━━━━━╋━━━━━━┫
┃ ┃离心机 ┃ 2 ┃ 2 ┃ 2 ┃
┃ ┣━━━━━━━━━━╋━━━━━━╋━━━━━━━╋━━━━━━┫
┃ ┃冰箱 ┃ 2 ┃ 2 ┃ 2 ┃
┃ ┣━━━━━━━━━━╋━━━━━━╋━━━━━━━╋━━━━━━┫
┃ ┃消毒锅 ┃ 1 ┃ 2 ┃ 3 ┃
┃ ┣━━━━━━━━━━╋━━━━━━╋━━━━━━━╋━━━━━━┫
┃ ┃干燥箱 ┃ 1 ┃ 1 ┃ 1 ┃
┃ ┣━━━━━━━━━━╋━━━━━━╋━━━━━━━╋━━━━━━┫
┃ ┃恒温箱 ┃ 1 ┃ 1 ┃ 1 ┃
┃ ┣━━━━━━━━━━╋━━━━━━╋━━━━━━━╋━━━━━━┫
┃ ┃血糖仪 ┃ 1 ┃ 2 ┃ 3 ┃
┃ ┣━━━━━━━━━━╋━━━━━━╋━━━━━━━╋━━━━━━┫
┃ ┃血球三分类计数仪 ┃ 1 ┃ 1 ┃ 1 ┃
┃ ┣━━━━━━━━━━╋━━━━━━╋━━━━━━━╋━━━━━━┫
┃ ┃尿十项分析仪 ┃ 1 ┃ 1 ┃ 1 ┃
┃ ┣━━━━━━━━━━╋━━━━━━╋━━━━━━━╋━━━━━━┫
┃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1 ┃ 1 ┃ 1 ┃
┃ ┣━━━━━━━━━━╋━━━━━━╋━━━━━━━╋━━━━━━┫
┃ ┃血气分析仪 ┃ 1 ┃ 1 ┃ 1 ┃
┃ ┣━━━━━━━━━━╋━━━━━━╋━━━━━━━╋━━━━━━┫
┃ ┃酶标仪 ┃ 1 ┃ 1 ┃ 1 ┃
┃ ┣━━━━━━━━━━╋━━━━━━╋━━━━━━━╋━━━━━━┫
┃ ┃高压液相(血药浓度) ┃ 1 ┃ 1 ┃ 1 ┃
┣━━━━━━┻━━━━━━━━━━┻━━━━━━┻━━━━━━━┻━━━━━━┫
┃4)监护抢救类 ┃
┣━━━━━━┳━━━━━━━━━━┳━━━━━━┳━━━━━━━┳━━━━━━┫
┃ ┃心脏按摩机 ┃ 0 ┃ 1 ┃ 1 ┃
┃ ┣━━━━━━━━━━╋━━━━━━╋━━━━━━━╋━━━━━━┫
┃ ┃眼底镜 ┃ 3 ┃ 5 ┃ 7 ┃
┃ ┣━━━━━━━━━━╋━━━━━━╋━━━━━━━╋━━━━━━┫
┃ ┃五官检查器 ┃ 3 ┃ 5 ┃ 7 ┃
┃ ┣━━━━━━━━━━╋━━━━━━╋━━━━━━━╋━━━━━━┫
┃ ┃气管插管 ┃ 3 ┃ 5 ┃ 7 ┃
┃ ┣━━━━━━━━━━╋━━━━━━╋━━━━━━━╋━━━━━━┫
┃ ┃气管切开包 ┃ 3 ┃ 5 ┃ 7 ┃
┃ ┣━━━━━━━━━━╋━━━━━━╋━━━━━━━╋━━━━━━┫
┃ ┃洗胃机 ┃ 1 ┃ 2 ┃ 3 ┃
┃ ┣━━━━━━━━━━╋━━━━━━╋━━━━━━━╋━━━━━━┫
┃ ┃电动吸引器 ┃ 3 ┃ 5 ┃ 7 ┃
┃ ┣━━━━━━━━━━╋━━━━━━╋━━━━━━━╋━━━━━━┫
┃ ┃供氧装置 ┃ 1 ┃ 1 ┃ 1 ┃
┃ ┣━━━━━━━━━━╋━━━━━━╋━━━━━━━╋━━━━━━┫
┃ ┃床旁心电监护仪 ┃ 2 ┃ 5 ┃ 8 ┃
┃ ┣━━━━━━━━━━╋━━━━━━╋━━━━━━━╋━━━━━━┫
┃ ┃呼吸机 ┃ 2 ┃ 5 ┃ 8 ┃
┃ ┣━━━━━━━━━━╋━━━━━━╋━━━━━━━╋━━━━━━┫
┃ ┃除颤仪 ┃ 1 ┃ 2 ┃ 3 ┃
┗━━━━━━┻━━━━━━━━━━┻━━━━━━┻━━━━━━━┻━━━━━━┛
┏━━━━━━┳━━━━━━━━━━━┳━━━━━━┳━━━━━━━┳━━━━━━┓
┃ ┃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以上 ┃
┃ 设备种类 ┃ 设备名称 ┃ ┃ ┃ ┃
┃ ┃ ┣━━━━━━╋━━━━━━━╋━━━━━━┫
┃ ┃ ┃ 数 量 ┃ 数 量 ┃ 数 量 ┃
┣━━━━━━┻━━━━━━━━━━━┻━━━━━━┻━━━━━━━┻━━━━━━┫
┃5)治疗类 ┃
┣━━━━━━┳━━━━━━━━━━━┳━━━━━━┳━━━━━━━┳━━━━━━┫
┃ ┃音乐治疗机 ┃ 1 ┃ 2 ┃ 3 ┃
┃ ┣━━━━━━━━━━━╋━━━━━━╋━━━━━━━╋━━━━━━┫
┃ ┃音频电疗机 ┃ 1 ┃ 2 ┃ 3 ┃
┃ ┣━━━━━━━━━━━╋━━━━━━╋━━━━━━━╋━━━━━━┫
┃ ┃超声治疗仪 ┃ 1 ┃ 2 ┃ 3 ┃
┃ ┣━━━━━━━━━━━╋━━━━━━╋━━━━━━━╋━━━━━━┫
┃ ┃电针治疗仪 ┃ 2 ┃ 4 ┃ 6 ┃
┃ ┣━━━━━━━━━━━╋━━━━━━╋━━━━━━━╋━━━━━━┫
┃ ┃生物反馈治疗仪 ┃ 1 ┃ 1 ┃ 1 ┃
┃ ┣━━━━━━━━━━━╋━━━━━━╋━━━━━━━╋━━━━━━┫
┃ ┃无抽搐电休克仪及配套 ┃ 1 ┃ 1 ┃ 1 ┃
┃ ┣━━━━━━━━━━━╋━━━━━━╋━━━━━━━╋━━━━━━┫
┃ ┃体疗设备 ┃ 1 ┃ 1 ┃ 1 ┃
┃ ┣━━━━━━━━━━━╋━━━━━━╋━━━━━━━╋━━━━━━┫
┃ ┃其它常用处置设备 ┃ 1 ┃ 1 ┃ 1 ┃
┣━━━━━━┻━━━━━━━━━━━┻━━━━━━┻━━━━━━━┻━━━━━━┫
┃6)医院信息系统 ┃
┣━━━━━━┳━━━━━━━━━━━┳━━━━━━┳━━━━━━━┳━━━━━━┫
┃ ┃全套HIS设备及软件 ┃ 1 ┃ 1 ┃ 1 ┃
┣━━━━━━┻━━━━━━━━━━━┻━━━━━━┻━━━━━━━┻━━━━━━┫
┃7)音像及办公类 ┃
┣━━━━━━┳━━━━━━━━━━━┳━━━━━━┳━━━━━━━┳━━━━━━┫
┃ ┃电视机 ┃ 5 ┃ 10 ┃ 15 ┃
┃ ┣━━━━━━━━━━━╋━━━━━━╋━━━━━━━╋━━━━━━┫
┃ ┃录音机 ┃ 2 ┃ 2 ┃ 2 ┃
┃ ┣━━━━━━━━━━━╋━━━━━━╋━━━━━━━╋━━━━━━┫
┃ ┃音响设备 ┃ 1 ┃ 2 ┃ 3 ┃
┃ ┣━━━━━━━━━━━╋━━━━━━╋━━━━━━━╋━━━━━━┫
┃ ┃多媒体投影仪 ┃ 1 ┃ 2 ┃ 3 ┃
┃ ┣━━━━━━━━━━━╋━━━━━━╋━━━━━━━╋━━━━━━┫
┃ ┃台式电脑 ┃ 5 ┃ 10 ┃ 15 ┃
┃ ┣━━━━━━━━━━━╋━━━━━━╋━━━━━━━╋━━━━━━┫
┃ ┃笔记本电脑 ┃ 1 ┃ 2 ┃ 3 ┃
┃ ┣━━━━━━━━━━━╋━━━━━━╋━━━━━━━╋━━━━━━┫
┃ ┃数码相机 ┃ 2 ┃ 3 ┃ 4 ┃
┃ ┣━━━━━━━━━━━╋━━━━━━╋━━━━━━━╋━━━━━━┫
┃ ┃摄像机 ┃ 1 ┃ 1 ┃ 1 ┃
┃ ┣━━━━━━━━━━━╋━━━━━━╋━━━━━━━╋━━━━━━┫
┃ ┃办公桌椅 ┃ ┃ ┃ ┃
┃ ┣━━━━━━━━━━━╋━━━━━━╋━━━━━━━╋━━━━━━┫
┃ ┃传真机、电话机等 ┃ ┃ ┃ ┃
┣━━━━━━┻━━━━━━━━━━━┻━━━━━━┻━━━━━━━┻━━━━━━┫
┃8)其他 ┃
┣━━━━━━┳━━━━━━━━━━━┳━━━━━━┳━━━━━━━┳━━━━━━┫
┃ ┃消毒灭菌设备 ┃ 1 ┃ 1 ┃ 1 ┃
┃ ┣━━━━━━━━━━━╋━━━━━━╋━━━━━━━╋━━━━━━┫
┃ ┃洗涤设备 ┃ 1 ┃ 1 ┃ 1 ┃
┃ ┣━━━━━━━━━━━╋━━━━━━╋━━━━━━━╋━━━━━━┫
┃ ┃办公车辆 ┃ 1 ┃ 1 ┃ 1 ┃
┃ ┣━━━━━━━━━━━╋━━━━━━╋━━━━━━━╋━━━━━━┫
┃ ┃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 ┃ 1 ┃ 1 ┃ 1 ┃
┃ ┣━━━━━━━━━━━╋━━━━━━╋━━━━━━━╋━━━━━━┫
┃ ┃特殊床 ┃ 4 ┃ 6 ┃ 8 ┃
┃ ┣━━━━━━━━━━━╋━━━━━━╋━━━━━━━╋━━━━━━┫
┃ ┃兴奋病人监控系统 ┃ 1 ┃ 1 ┃ 1 ┃
┃ ┣━━━━━━━━━━━╋━━━━━━╋━━━━━━━╋━━━━━━┫
┃ ┃食堂设备 ┃ ┃ ┃ ┃
┃ ┣━━━━━━━━━━━╋━━━━━━╋━━━━━━━╋━━━━━━┫
┃ ┃床单位 ┃ 70-199 ┃ 200-499 ┃ 500以上 ┃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150床、250床、400床及400床以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分为40床以下、40床、80床。如考虑平时与突发事件时相结合,床位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医疗废弃物焚烧炉等。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但污水处理和医疗废弃物处理部分应单独设置。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灭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
┃ 建设规模(床位数) ┃ 150床 ┃ 250床 ┃ 400床 ┃
┣━━━━━━━━━━━━━━╋━━━━╋━━━━╋━━━━━┫
┃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80-82 ┃ 80 ┃ 78-80 ┃
┗━━━━━━━━━━━━━━┻━━━━┻━━━━┻━━━━━┛
注: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床位指标参照《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建筑面积的比例
┏━━━━━━━━┳━━━━━━━━━┓
┃ 名 称 ┃ 所占比例(%) ┃
┣━━━━━━━━╋━━━━━━━━━┫
┃ 门、急诊部 ┃ 12-14 ┃
┣━━━━━━━━╋━━━━━━━━━┫
┃ 住院部 ┃ 40-42 ┃
┗━━━━━━━━┻━━━━━━━━━┛
续表
┏━━━━━━━┳━━━━━━━━━┓
┃ 名 称 ┃ 所占比例(%) ┃
┣━━━━━━━╋━━━━━━━━━┫
┃ 医技科室 ┃ 18-20 ┃
┣━━━━━━━╋━━━━━━━━━┫
┃ 保障系统 ┃ 10 ┃
┣━━━━━━━╋━━━━━━━━━┫
┃ 行政管理 ┃ 7 ┃
┣━━━━━━━╋━━━━━━━━━┫
┃ 院内生活 ┃ 6-8 ┃
┗━━━━━━━┻━━━━━━━━━┛
注:1.使用中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考虑平战结合时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预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监测工作人员9m(上标2)配置。
第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2m(上标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
2.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
3.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
4.选择附近有比较完善市政公用系统的区域。
5.应远离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
6.应远离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7.应远离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主入口。
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除防止外环境对院区干扰外,尤其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等处置,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及综合性医院内传染病区总体规划与建设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满足卫生隔离要求;
2.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必要时,还应适度考虑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但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一般不再预留扩展用地;
3.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避免感染。
4.根据不同地区自然气候条件,采用合理的布局方式。应使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保证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第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总平面,应根据地形地势、院区用地范围合理规划、布置。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后勤保障部门宜设在使用负荷中心。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以及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传染病医院建设用地指标表
┏━━━━━━━━━━━━━━┳━━━━┳━━━━┳━━━━┓
┃ 建设规模(床位) ┃150床 ┃250床 ┃400床 ┃
┣━━━━━━━━━━━━━━╋━━━━╋━━━━╋━━━━┫
┃建筑用地指标(m(上标2)/床) ┃ 130 ┃ 125 ┃ 120 ┃
┗━━━━━━━━━━━━━━┻━━━━┻━━━━┻━━━━┛
注:1.表中指标为传染病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上标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传染病预防监测、科学研究用房建设及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2.表中指标包括必要的卫生隔离用地。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用地指标参照《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入口处应布置足够量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停车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
传染病医院要求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专门的汽车出入冲洗消毒站。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宜采用多层建筑方案,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可建高层。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要求结合患者生理、心理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医院主要通道以及卫浴间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门诊部、急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2.内墙墙体应选用不裂、难燃、耐撞、无污染材料,墙体安装应牢固;涂料、壁纸要选用擦洗方便的产品。
手术室内墙应采用耐擦洗,难积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阴阳角接缝处应设大弧度,以免积灰。
放射科,X线CT机房等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采用相应厚度铅板或实心砖墙,双面抹含钡砂浆保护层,设铅板夹芯门及铅玻璃观察窗。
3.病房走廊、病房内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4.病房卫生间及备餐间、污物间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5.负压隔离病房墙面、地面及天棚以及门窗应选择无缝隙、气密性好的产品材料。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具体服务内容,承担的任务与需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应急防疫规划的要求,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配置必要的移动电话。
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宜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综合布线系统。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闭路电视系统。考虑隔离区与限制区之间的电讯联络,有条件时可设置探视廊,病房宜配置对讲系统。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有要求的建筑物如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查等功能用房,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功能病床,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区域内卫生资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等因素,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
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5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治疗、处置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室、药房、消毒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人口3-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
2.服务人口5-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
3.服务人口7-10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病床的,按每床不超过3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平方米-22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1。
表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 \建设规模 ┃ ┃ ┃ ┃
┃部 门\ ┃1400平方米 ┃1700平方米 ┃2000平方米 ┃
┃ \ ┃ ┃ ┃ ┃
┣━━━━━━━━━━╋━━━━━━┻━━━━━━┻━━━━━━┫
┃ 临床科室用房 ┃ 45% ┃
┣━━━━━━━━━━╋━━━━━━━━━━━━━━━━━━━━┫
┃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 25% ┃
┣━━━━━━━━━━╋━━━━━━━━━━━━━━━━━━━━┫
┃ 医技科室用房 ┃ 20% ┃
┣━━━━━━━━━━╋━━━━━━━━━━━━━━━━━━━━┫
┃ 管理保障用房 ┃ 10% ┃
┗━━━━━━━━━━┻━━━━━━━━━━━━━━━━━━━━┛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2.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4.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3.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4.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5.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6.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2。
第二十三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公共停车场。按小型汽车用地25平方米/辆和自行车用地12平方米/辆,另行增加用地面积。停车数量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贯彻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场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和医技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1.全科诊室10平方米、中医诊室10平方米、康复治疗室40平方米、抢救室13平方米
2.预防接种室65平方米、儿童保健室10平方米、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平方米、健康教育室40平方米
3.检验室28平方米、B超和心电图室12平方米、西药房16平方米、中药房16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16平方米、消毒间2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
全科诊室10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预防保健室13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6平方米。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第三十一条 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诊室2.60米,观察室2.80米。
2.医技科室2.80米,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三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
第三十五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生、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供应室、药房(库)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5.配餐、消毒、卫生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6.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配餐、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护系统。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给水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