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2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m(上标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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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模 ┃ ┃ ┃ ┃ ┃ ┃
┃名称\ ┃600床 ┃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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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均占地 ┃1998年 ┃90.84 ┃147.97 ┃142.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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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2002年 ┃ 81.82 ┃ 107.55 ┃ 77.23 ┃ 84.29 ┃ 6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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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表3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1988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2002年的调查数据表明,这项指标已增加到0.6~1.4之间,医院的环境质量下降明显。为保证综合医院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7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上标)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均按30m(上标2)/生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在综合医院的建设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必须的建设内容之一。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建设部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
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不低于35%。考虑到改建、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所以将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指标调整为不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付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建筑结构的安全尤为重要。医院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及其他到医院来往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为此,在建设过程中从设计开始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不少医院的室外管沟不但低矮狭窄,且由于没有采取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并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部分用房设置空调与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规定。
在项目的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酌情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实际需求的,尚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留有未来发展需要的余地。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配套设施,要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原则。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医院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民用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延用了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中以住宅为参照系确定医院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规定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的平均造价,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空调、通风、消防、供电、供水、弱电、生产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具等装备费用。
附表4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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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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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征地拆迁费 ┃1.征地费 2.拆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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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勘察费 2.咨询服务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 ┃
┃ 二 ┃前期费用 ┃ ┃
┃ ┃ ┃设计任务书等) 3.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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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安工程(结构、装修、给排水、消防、暖通、强电、弱电、安防、 ┃
┃ 三 ┃建安工程费 ┃楼控等) 2.建筑设备(电梯、空调、供电、供暖等) 3.医疗配套 ┃
┃ ┃ ┃(医用气体、呼叫、标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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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室外工程费 ┃1.道路 2.管线 3.绿化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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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底编制 2.招投标管理 3.合同预算审查 4.合同签证 5.工 ┃
┃ ┃ ┃程监理 6.质量监督 7.竣工图编制 8.工程保险 9.电话初装 ┃
┃ 五 ┃有关税费 ┃ ┃
┃ ┃ ┃10.防洪工程 11.绿化费 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 13.建设单位 ┃
┃ ┃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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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预备费 ┃1.涨价预备金 2.不可预见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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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供参考。
第四十九条 本条确定了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
第五十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
(2008年讨论稿)
一、基本配置品目
心电图机、脑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床边监护仪、中心监护系统、超声诊断仪、彩色超声诊断仪、内窥镜系统、呼吸机、气管插管、吸引器、抢救车、血液透析机。(含水处理机)、牵引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母婴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抢救台、婴儿保温箱、婴儿体重计、裂隙灯显微镜、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耳鼻喉治疗台、电子测听仪、鼻咽喉镜、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X线机、洗胃机、输液泵、注射泵、麻醉机、生物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气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洗板机、电子天平、离心机、超净工作台、冰箱、低温冰箱(-40℃~-80℃)、血库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切片机(含冷冻切片机)、组织包埋机、组织脱水机、X线机、移动式X线机、手术台、无影灯、高频电刀、内窥镜消毒设施、快速消毒器、高压消毒柜、病房单元基本设备、救护车、毁形机、氧气瓶。
二、推荐配置品目
动态心电分析仪、超声心动仪、动态无创血压监护仪、肺功能分析仪、阴道镜、宫腔镜、妊娠高血压检测仪、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测仪、新生儿经皮测胆仪、眼科超声诊断仪、屈率计、手术显微镜、眼科视野仪、超声洁牙机、光敏固化机、牙科技工装置、手机快速消毒柜、急救担架移动床、短波电疗机、超短波电疗机、五官超短波电疗机、紫外线治疗机、微波电疗机、麻醉气体监测仪、手术对接车、担架推车、血培养分析系统、微生物分析仪、电泳仪、基因扩增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生物安全柜、磨刀机、病理图像分析系统、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洗片机、便携式超声诊断仪、超声波清洗机、化学气体消毒柜、烘干机、蒸馏水机、医疗废物处置装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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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建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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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门(急)诊 ┃ ┃ ┃ ┃ ┃ ┃ ┃
┃规模 ┃ ┃ 210 ┃ 350 ┃ 700 ┃ 1050 ┃ 1400 ┃ 1750 ┃
┃ ┃ 人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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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 ┃ 69-72 ┃ 72-75 ┃ 75-78 ┃ 78-80 ┃ 80-84 ┃ 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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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二。
表二 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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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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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诊部 ┃ 3.1 ┃ 3.2 ┃ 3.2 ┃ 3.2 ┃ 3.2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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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部 ┃ 16.7 ┃ 17.5 ┃ 18.2 ┃ 18.5 ┃ 18.5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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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部 ┃ 29.2 ┃ 30.5 ┃ 33.0 ┃ 34.5 ┃ 35.5 ┃ 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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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技科室 ┃ 19.7 ┃ 17.5 ┃ 17.0 ┃ 16.6 ┃ 16.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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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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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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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剂科室 ┃ 13.5 ┃ 12.1 ┃ 9.4 ┃ 8.5 ┃ 8.3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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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系统 ┃ 10.4 ┃ 10.4 ┃ 10.4 ┃ 10.0 ┃ 9.8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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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 ┃ 3.7 ┃ 3.8 ┃ 3.8 ┃ 3.7 ┃ 3.7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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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内生活服务 ┃ 3.7 ┃ 5.0 ┃ 5.0 ┃ 5.0 ┃ 5.0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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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 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m(上标2),调整日门(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 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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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 ┃ ┃ ┃ ┃ ┃
┃ 项目名称 ┃ 床 位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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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制剂室 ┃ 小型500-600 ┃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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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 ┃ ┃ ┃ ┃
┃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 ┃ 350 ┃ 500 ┃ 650 ┃
┃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 ┃ ┃ ┃ ┃
┃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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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上标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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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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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指标 ┃ 8-10 ┃ 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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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医院改建、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生;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的诊疗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不同气候区的中医医院应根据以上原则设置相应的采暖和空调设施。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应设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分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患者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锅炉设施应按蒸汽和采暖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满足不同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同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道路、广场、停车用地;绿化用地及发展用地。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医疗、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医疗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四十二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 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与其他功能区域相隔离。太平间宜单独设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冷冻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处理好噪音、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车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30%~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25%~30%。建筑密度宜为25%~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余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装备标准,应以实用、耐用为原则,满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参照工程所在地办公楼的1.1-1.3倍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五。
表五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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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 建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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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面积 ┃ 4140~ ┃ 7200~ ┃ 15000~ ┃ 23400~ ┃ 32000~ ┃ 42000~ ┃
┃ 规模 ┃ ┃ ┃ ┃ ┃ ┃ ┃ ┃
┃ ┃ (m(上标2)) ┃ 4320 ┃ 7500 ┃ 15600 ┃ 24000 ┃ 33600 ┃ 4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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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期 ┃ 8~12 ┃ 16~24 ┃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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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时间。
2.严寒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3.本建设工期为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值。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在15%幅度内调整。当有一层地下室时工期增加1~2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床位数与人员编制的比值,一般应控制在1:1.3-1.7,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可按适当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点,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需要。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1.急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1)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皮肤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咽喉诊室、口腔诊室、肿瘤诊室、骨伤科诊室、肛肠诊室、老年病诊室、针灸诊疗室、推拿诊疗室、康复诊室、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医换药室、体检中心。(2)感染性疾病科(诊室、挂号、收费、化验、放射、药房)。
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等。
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含营养食堂)、医疗设备科、中心供氧站、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室:中药饮片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临方炮制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煎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统: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室、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以上三种类型。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不宜超过100床。
第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状况及该地区现有精神卫生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三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除住院部应独立设置外,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用房及科研教学用房应与综合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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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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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指标(m(上标2)/床) ┃ 63 ┃ 66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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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精神专科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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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模 ┃ ┃ ┃ ┃
┃ \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以上 ┃
┃部 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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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诊部 ┃ 0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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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部 ┃ 12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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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部 ┃ 54 ┃ 54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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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技科室 ┃ 18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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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系统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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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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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内生活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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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第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上标2)增加。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上标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精神专科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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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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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指标(m(上标2)/学生) ┃ 8-10 ┃ 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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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可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要求增加面积指标,但应考虑与地下停车等设施,平战结合、共同利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科研用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人防设施应与综合医院综合考虑,统一设置;预防保健用房、教学用房宜与综合医院统一设置。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公共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2.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3.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4.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5.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室内外治疗、康复环境,为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6.应为患者设置相对独立的绿化空间和活动场地。
第二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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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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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指标(m(上标2)/床) ┃ 108 ┃ 105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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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指标计算。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上标2)、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上标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