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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六、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具体管理办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

  附件:
  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

试点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

行业名称

装备制造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76

航空航天器制造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9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石油化工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冶金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汽车制造业

372

汽车制造

船舶制造业

375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农产品加工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军品工业

持有加盖有军品研制或生产合同鉴证章的武器装备产品订货合同的军品生产企业。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认定。

高新技术产业

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范围的纳税人。具体纳税人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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