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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七、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八、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蒙古东部地区、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十、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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