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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08年上半年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类似伤亡扩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对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应急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中毒、窒息等事故可能发生的场所、危害性、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要加强井工矿山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管理。矿山企业对长期停产或废弃的巷道、作业现场,要切实加强气体监测和分析工作。同时,要加大投入,完善通风系统,所有井工开采矿山都必须实现机械通风,加强对掘进工作面、盲巷、天井和独头巷道的通风;加强爆破作业管理,爆破前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爆破后及时进行通风,确保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浓度后作业人员再进入作业现场。

  三、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和完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各类清污作业企业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池、纸浆池、粪池、地窖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许可程序、安全规程、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气体变化情况。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导致出现安全监管缺失等情况。对转包工程应强化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相关单位、人员的安全责任,避免因转包、多次承包等因素导致安全监管缺失,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五、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能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相关从业人员配备防护面具、自救器等防护装备,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同时,应加强对防护、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老化失效。

  六、要科学开展应急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作业人员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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