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各单位: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全国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做好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为公众提供安全、稳定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现对全国卫生系统危险物品管理与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因管理和使用上述危险物品不慎可能发生的疾病传播、放射损伤、腐蚀、燃烧和爆炸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高度警惕极少数敌对破坏分子与恐怖分子可能利用危险物品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认真落实年初全国卫生系统抗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卫办发[2006]16号)要求,切实把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作为全国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抓实抓好。
  二、制定和完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现行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审查,对危险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要确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库、医院相关科室、化学物品储存库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确定生产、保藏、运输、实验、诊疗等重点环节,按照规定加强上述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凡涉及生产、经营、使用、保藏和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设置或明确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各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综合治理、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将有关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目标,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