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2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7)已经2008年5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航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和外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五条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开通的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开航日期、航班号和代码共享航班号、每周班次和班期、本企业所有或者以湿租方式租赁的飞机机型和航空器登记号。
外航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带材料包括:
(一)外国政府指定该外航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文件复印件;
(二)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为该外航颁发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