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
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
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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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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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
| 墙体
|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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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
|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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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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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 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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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遮阳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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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性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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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系统
| 室内采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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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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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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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系统
| 冷源机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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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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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利用
| 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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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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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 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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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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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
| 利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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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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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 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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