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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围护结构

墙体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屋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地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门窗

传热系数

 

综合遮阳系数

 

节能性能标识

 

供热系统

室内采暖形式

 

热计量方式

 

系统调节装置

 

空调系统

冷源机组类型

 

能效比

 

热水利用

供应方式

 

用能类型

 

照明

照度

 

功率密度

 

可再生能源利用

利用形式

 

保证率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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