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些政府部门、财政拨款单位使用本部门、本单位经费等给灾区的援助款,被统计到社会捐赠资金范围,造成救灾款物统计上的不规范。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部门对此类资金正据实分清类别统计、逐步规范。
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审计情况
(一)接受、拨付、管理、使用和结存情况。
1.中央和非地震灾区接受、拨付、使用和结存捐赠款物情况。
截至6月12日,中央和非地震灾区接受捐赠款物共计452.97亿元,支出134.87亿元,结存318.10亿元。具体是:
(1)中央部门和单位接受、拨付、使用和结存捐赠款物情况。
审计的15个中央部门和单位接受捐赠款物109.44亿元(捐款到账99.06亿元,捐赠物资折款10.38亿元),其中:民政部接受18.57亿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共接受45.38亿元,中华慈善总会接受8.99亿元;外交部、商务部、卫生部、统战部、侨办等5部门共接受20.54亿元,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团体组织及公募基金会共接受15.96亿元。
上述捐赠款物已拨付使用43.46亿元,其中:拨付四川23.41亿元、陕西2.56亿元、甘肃3.14亿元、重庆3825万元、云南440万元、贵州210万元,直接购买救灾物资7.85亿元交付灾区,拨付上海市和广东省红十字会共5亿元用于援建灾区过渡安置房;按照统筹安排,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国资委接受的捐款拨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6626.8万元,中国化工集团所属企业1000万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1000万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000万元;其他支出900万元。
截至6月12日,这些捐赠款物结存65.98亿元。其中:民政部结存12.08亿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结存32.26亿元,中华慈善总会结存2.34亿元,商务部等5部门结存共计9.82亿元,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团体组织及公募基金会结存共计9.48亿元。
(2)非地震灾区接受、拨付、使用和结存捐赠款物情况。
全国非地震灾区的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受捐款共297.79亿元,其中:这些省(区、市)民政部门接受90.40亿元,红十字会接受81.54亿元,慈善会接受122.46亿元,其他基金会等组织接受2.60亿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接受0.79亿元。
各地还接受各类捐赠物资折款45.74亿元。
上述捐赠款物共支出91.41亿元,其中:用于救治灾区伤病员、转运捐赠物资等支出11.13亿元,拨付灾区80.28亿元(其中:拨付四川74.14亿元,陕西3.02亿元,甘肃2.74亿元,云南 725万元,重庆3132.78万元)。结存252.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