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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适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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