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8.3.8 水源热泵(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封闭水环路式水源热泵)用水作为机组的热源(汇),可以采用河水、湖水、海水、地下水或废水、污水等。当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和污染。
  8.4 燃气
  8.4.1 为了保证燃气稳定燃烧,减少管道和设备的腐蚀,防止漏气引起的人员中毒,住宅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2.2节中,对燃气的发热量、组分波动、硫化氢含量及加臭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将用于工业的发生炉煤气或水煤气直接引入住宅内使用。因为这类燃气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30%以上,一旦漏气,容易引起居住者中毒甚至死亡。
  8.4.2 为了保证室内燃气管道的供气安全,应限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目前,国内住宅的供气有集中调压低压供气和中压供气按户调压两种方式。两者在投资和安全方面各有优缺点。一般来说,低压供气方式比较安全,中压供气则节省投资。当采用中压进户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以保证安全。住宅内常用的燃气设备有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这些设备使用的都是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即使管道供气压力为中压,也应经过调压,降至低压后方可接入用气设备。低压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是重要的参数,其值随燃气种类而不同。应根据不同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将燃气的入口压力控制在相应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燃气灶应设置在厨房内,热水器、采暖炉等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这样便于布置燃气管道,统一考虑用气空间的通风、排烟和其他安全措施,便于使用和管理。
  8.4.5 液化石油气是住宅内常用的可燃气体之一。由于它比空气重(约为空气重度的1.5~2倍),且爆炸下限比较低(约为2%以下),因此一旦漏气,就会流向低处,若遇上明火或电火花,会导致爆炸或火灾事故。且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通风条件差,故不应在其内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当然更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气瓶。高层住宅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用人工煤气主要指焦炉煤气,不包括发生炉煤气和水煤气。由于人工煤气、天然气比空气轻,一旦漏气将浮上房间顶部,易排出室外。因此,不同于对液化石油气的要求,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可设置、使用这类燃气设备,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8.4.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节的相关规定制定。卧室是居住者休息的房间,若燃气漏气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电梯井属于潮湿、高温、有腐蚀性介质及产生电火花的部位,若管道被腐蚀而漏气,易发生爆炸或火灾。因此,严禁在上述位置敷设燃气管道。
  8.4.8 为了保证燃气设备、电气设备及其管道的检修条件和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该净距应综合考虑施工要求、检修条件及使用安全等因素确定。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26条给出了相关要求。
  8.4.9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7节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应用于住宅内。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论是竖向还是横向连接,都不允许相互干扰和串烟。烹饪操作时,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8.5 电气
  8.5.1 为保证用电安全,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
  8.5.2 为了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对住宅供配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5.3 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本条从节能角度对此进行了修改。
  8.5.4 为保证安全和便于管理,本条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提出相应要求。
  8.5.5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O.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O.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各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8.5.7 住宅建筑配电系统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是指为达到等电位目的而实施的导体联结,目的是当发生触电时,减少电击危险。
  8.5.8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2.5条、第5.2.6条制定,对建筑防雷接地装置做了相应规定。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对住宅建筑周围的外部灭火救援条件做了原则规定。住宅建筑周围设置适当的消防水源、扑救场地以及消防车和救援车辆易达道路等灭火救援条件,有利于住宅建筑火灾的控制和救援,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9.1.2 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故本条对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做了原则规定。
  9.1.3 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之间的防火分隔和住宅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并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禁止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在同一建筑内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使各个不同使用空间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度。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大的物品,容易发生火灾,引起爆炸,故该类场所不应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本条中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
  9.1.4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
  9.1.5 本条原则规定了各种建筑设备和管线敷设的防火安全要求。
  9.1.6 本条规定了确定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要求时应考虑的因素。建筑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
  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与建筑高度和面积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的衔接,本规范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折算方法。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调,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件的不同性能要求。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部分调整。
  9.2.2 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做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
  9.3 防火间距
  9.3.1 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即应从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通过“飞火”、“热辐射”和“热对流”等方式向邻近建筑蔓延的要求出发,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在满足防火安全条件的同时,尚应体现节约用地和与现实情况相协调的原则。
  9.3.2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以及防火间距允许调整的条件。
  9.4 防火构造
  9.4.1 本条对上下相邻住户间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外墙构造措施做了规定。适当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发生竖向蔓延的有效措施。
  9.4.2 为防止楼梯间受到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本条对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限值做了规定。楼梯间作为人员疏散的途径,保证其免受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十分重要。
  9.4.3 本条对住宅建筑中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设置做了规定。
  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其井道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蔓延扩大,规定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在其内不能敷设燃气管道以及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同时规定了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和底部及顶部的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各种竖向管井均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单独设置,不应混设。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规定上述管道井壁应为不燃性构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本条未对“垃圾道”做出规定,因为住宅中设置垃圾道不是主流做法,从健康、卫生角度出发,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
  为有效阻止火灾通过管井的竖向蔓延,本条对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提出了要求。可靠的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是防止管道井和电缆井成为火灾蔓延通道的有效措施。
  同样,为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本条还对住宅建筑中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电缆井和管道井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等级做了规定。
  9.4.4 为防止火灾由汽车库竖向蔓延至住宅,本条对楼梯、电梯直通住宅下部汽车库时的防火分隔做了规定。
  9.5 安全疏散
  9.5.1 本条规定了设置安全出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考虑到当前住宅建筑形式趋于多样化,本条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但对各类住宅安全出口做了规定,总体兼顾了住宅的功能需求和安全需要。
  本条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对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做出规定,兼顾了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本条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对18层及以下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每层可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层数多,高度大,人员相对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烟和火易发生竖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员疏散路径长,疏散困难。故对此类建筑,规定每个单元每层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利于建筑内人员及时逃离火灾场所。
  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在同一建筑中,若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会导致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局部拥挤,还可能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若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当遇有紧急情况时,会使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疏散用门具有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功能,是火灾状态下对疏散门的基本安全要求。
  9.5.2 本条规定了确定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时应考虑的因素,其原则是在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建筑布局和节约投资的需要。
  9.5. 3 本条规定了确定楼梯间形式时应考虑的因素及首层对外出口的设置要求。建筑发生火灾时,楼梯间作为人员垂直疏散的惟一通道,应确保安全可靠。楼梯间可分为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等,具体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楼梯间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有利于人员在火灾时及时疏散;若没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应能保证人员在短时间内通过不会受到火灾威胁的门厅,但不允许设置需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的出口形式。
  9.5.4 本条对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材料做了限制性规定。
  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1 本条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建筑层数界限统一调整为8层。对于建筑层数较高的各类住宅建筑,其火势蔓延较为迅速,扑救难度大,必须设置有效的灭火系统。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卷盘和干管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具有使用方便、灭火效果好、价格便宜、器材简单等优点,当前采用的主要灭火系统为消火栓给水系统。
  9.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控火及灭火效果,已得到许多火灾案例的实践检验。对于建筑层数为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高,人员疏散困难,火灾危险性大,为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必要的。
  9.7 消防电气
  9.7.1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做了规定。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主要利用建筑物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合理地确定供电负荷等级,对于保障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非常重要。
  9.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是为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在发达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已较为普及。考虑到现阶段国内的实际条件,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的应急照明做了规定。为防止人员触电和防止火势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在火灾时需要及时切断起火部位及相关区域的电源。此时若无应急照明,人员在惊慌之中势必产生混乱,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
  9.8 消防救援
  9.8.1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周围设置消防车道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外部救援的实施。
  9.8.2 为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迅速开到附近的天然水源(如江、河、湖、海、水库、沟渠等)和消防水池取水灭火,本条规定了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均应设有消防车道,并便于取水。
  9.8.3 为满足消防队员快速灭火救援的需要,综合考虑消防队员的体能状况和现阶段国内的实际条件,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0 节能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住宅建筑能耗中,采暖、空调能耗占有最大比例。降低采暖、空调能耗可以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空调设备和系统的用能效率来实现。本条列举了住宅建筑中与采暖、空调能耗直接相关的各个因素,指明了住宅设计时应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
  10.1.2 进行住宅节能设计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规定性指标法,即对本规范第10.1.1条所列出的所有因素均规定一个明确的指标,设计住宅时不得突破任何一个指标;第二种方法是性能化方法,即不对本规范第10.1.1条所列出的所有因素都规定明确的指标,但对住宅在某种标准条件下采暖、空调能耗的理论计算值规定一个限值,所设计的住宅计算得到的采暖、空调能耗不得突破这个限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