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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4.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为保证各类车辆的顺利通行,规定了双车道和宅前路路面宽度,对尽端式道路、内外道路衔接和抗震设防地区道路设置提出了相应要求。因居住用地内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线埋设的通道,为此,道路设置还应满足管线埋设的要求。当宅前路有兼顾大货车、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时,路面两边还应设置相应宽度的路肩。
  4.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相关规定制定。
  无障碍通路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体弱者的安全通行极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无障碍通路应贯通。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应满足相应要求。
  4.3.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6条制定,增加了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
  自行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具有轻便、灵活和经济的特点,且数量庞大。为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4.4 室外环境
  4.4.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1条制定。
  绿地率既是保证居住用地生态环境的主要指标,也是控制建筑密度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本条对新区的绿地率提出了要求。
  4.4.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5条制定。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以人均面积表示。本条规定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的小区级要求基本对应。
  4.4.3 我国水资源总体贫乏,且分布不均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列世界第88位。目前,全国年缺水量约400亿立方米,用水形势相当严峻。为贯彻节水政策,杜绝不切实际地大量使用自来水作为人工景观水体补充水的不良行为,本条提出了“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的规定。常见的人工景观水体有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体育活动设施的游泳池不在此列。
  为保障游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本条对无护栏的水体提出了相关要求。
  4.4.4 噪声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是目前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之一。对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应采取防噪措施,包括加强住宅窗户和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在住宅外部集中设置防噪装置等。
  4.5 竖向
  4.5.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9.0.4条制定。
  居住用地的排水系统如果规划不当,会造成地面积水,既污染环境,又使居民出行困难,还有可能造成地下室渗漏,并危及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为保证排水畅通,本条对地面排水坡度做出了规定。地面水的排水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相关规定。
  4.5.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第5.0.3条、第9.0.3条制定。
  本条提出了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的相应控制指标,以确保建设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人、车以及防护工程自身的安全。

5 建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1.1条制定。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
  5.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3.3条制定。要求厨房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合理布置厨房空间。对厨房设施的要求各有侧重,如对案台、炉灶侧重于位置和尺寸,对洗涤池侧重于与给排水系统的连接,对排油烟机侧重于位置和通风口。
  5.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开发单位常常要求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常会引起住户的不满和投诉。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
  5.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条、第3.4.2条制定。要求卫生间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设施或预留位置时,应保证其位置和尺寸准确,并与给排水系统可靠连接。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第3.7.3条及第3.9.1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O.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时,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5.1.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6.2条、第3.6.3条制定。
  本条对住宅室内净高、局部净高提出要求,以满足居住活动的空间需求。根据普通住宅层高为2.80m的要求,不管采用何种楼板结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的要求容易达到。对住宅装修吊顶时,不应忽视此净高要求。局部净高是指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距离等。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局部净高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3。
  居住者在坡屋顶下活动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顶下低。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若净高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
  5.1.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5条制定。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其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我国新建住宅中因上部阳台排水不当对下部住户造成干扰的事例时有发生,为此,要求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4条、第4.2.2条制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5.2.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2.1条制定。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为集中,故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能保障安全。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栏杆净高要求。
  5.2.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2条、第4.1.3条、第4.1.5条制定,集中表述对楼梯的相关要求。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本条提出了减缓楼梯坡度、加强栏杆安全性等要求。住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要求放宽为不小于1.00m。
  5.2.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5.4条、第4.2.3条制定,提出住宅建筑出入口的设置及安全措施要求。
  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保证防火安全疏散,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分别设置出入口将造成建筑面积分摊量增加,这是正常情况,应在工程设计前期全面衡量,不可因此降低安全要求。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上坠物伤人,要求对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护措施,如设置雨罩等。
  5.2.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6条制定。针对当前房地产开发中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牺牲居住者利益的现象,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居住者基本的居住条件,严格规定了住宅须设电梯的层数、高度要求。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若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住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
  5.2.6 根据居住实态调查,随着居住生活模式变化,住宅管理人员和各种服务人员大量增加,若住宅建筑中不设相应的卫生间,将造成公共卫生难题。
  5.3 无障碍要求
  5.3.1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5.2.1条制定,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该标准对高层、中高层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不予列入。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
  5.3.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章相关规定制定。该规范规定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本条规定不受住宅层数限制。本条按不同的坡道高度给出了最大坡度限值,并取消了坡道长度要求。
  5.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1. 3条制定。为避免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的交叉干扰,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小于2.00m。
  5.3.4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3.1条制定,给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5.4 地下室
  5.4.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4.1条制定。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其他房间如储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不受此限。由于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5.4.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相关规定和住宅地下车库的实际情况制定。
  汽车库内的单车道是按一条中心线确定坡度及转弯半径的,如果兼作双车道使用,即使有一定的宽度,汽车在坡道及其转弯处仍然容易发生相撞、刮蹭事故。因此,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而集中存放的汽车由于其油箱储存大量汽油,本身是易燃、易爆因素。而且,地下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因此,设计时应排除其他可能产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不应将修理车位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多项实例检测结果表明,住宅的地下车库中有害气体超标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5.4.3 住宅的地下自行车库属于公共活动空间,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故规定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藏间等,均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 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5条、第1,0.8条制定。按该标准规定,住宅作为普通房屋,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取为50年,安全等级取为二级。考虑到住宅结构的可靠性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且住宅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耐用商品之一,故本条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取50年或更长时间,其安全等级应取二级或更高。
  6.1. 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 0.2条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第6.0.11条制定。
  抗震设防烈度是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分类是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建筑物所作的设防类别划分。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抗震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要求,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节约结构造价、降低成本。本条将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定为“不应低于丙类”,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第6.O.11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措辞更严格,意味着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允许划为丁类。
  6.1.3 本条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的有关规定制定。
  在住宅结构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取得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并依此进行住宅地基基础设计。住宅上部结构的选型和设计应兼顾对地基基础的影响。
  住宅应优先选择建造在对结构安全有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力求避开;当因客观原因而无法避开时,应仔细分析,并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禁止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条文中所指的“不利地段”既包括抗震不利地段,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不利地段(如岩溶、滑坡、崩塌、泥石流、地下采空区等)。
  6.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有关规定制定。
  住宅结构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的取值、组合原则以及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具体设计要求等,根据不同材料结构的特点,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住宅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具体体现在: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如重力、风、地震作用以及非荷载效应(温度效应、结构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环境侵蚀和腐蚀等),即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满足适用性要求,如可接受的变形、挠度和裂缝等;3)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材料性能的恶化不应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即结构可发生局部损坏或失效但不应导致连续倒塌。
  6.1.5 本条是第6.1.4条的延伸规定,主要针对当前某些材料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中比较普遍存在的裂缝问题,提出“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的要求。钢结构构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产生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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