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科学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使之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
第三条 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以舒适性为目的,使用空调系统或设备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除外。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入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室内温度控制
第七条 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空调房间均应具备温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在可自主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
第八条 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可根据建筑负荷需求调节供冷与供热量,维持室内温度在设定值。
第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严格禁止选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产品。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空调系统无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根据建筑的现状,选择合适的室温控制设施改造方式。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应进行温度自动监测与控制的改造;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改造完成后应具备温度监测与控制手段。
第十二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改造设计,相关文件应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或实施改造的单位,应采购具有产品合格证和计量检定证书的温度监测和控制设施,并进行调试。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对室内温度、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参数、空调系统的能耗进行日常监测记录。运行记录文件应经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备案。具体内容参见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附件1)。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在室外温度适宜的过渡季节,应尽可能利用开窗自然通风的方式调节室内温度,减少空调使用时间。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第十六条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在主要功能房间明显位置装设温度测量仪表,显示房间空调温度,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选用的室内温度测量仪表测量最小分辨率为0.1℃,其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十八条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在空调系统运行期间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温度测量仪表进行校验和校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调节,实现按需供冷与供热。当室内温度超出限定标准时,应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建筑能源管理,包括室内温度监测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并实行岗位责任制。空调运行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及上岗证。上岗前要有不少于2周时间的节能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建立定期节能技术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节能运行培训。培训记录经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抽取一定数量建筑,采用文件检查及实际测量的方式,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培训情况;
2、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室内温度及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4、温度测量设备的可靠性,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辨率、准确度的要求,以及计量校准证书;
5、室内温度现场检测。检测方法详见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现场检测和合格判定方法(附件2)。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对现场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具有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予以表扬。否则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附件2: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现场检测和合格判定方法(略)
附件1:
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二O O八年 六月
目 录
前 言
1 空调系统人员管理
1.1 资格认证
1.2 节能技术培训
1.3 节能岗位职责
1.4 节能运行交接班
1.5 节能激励
2 空调系统节能运行
2.1 节能运行策略
2.2 节能运行监控与记录
2.3 其他技术措施
3 空调系统节能检查
3.1 设备的开停机检查
3.2 巡回节能检查
3.3 周期性节能检查
4 空调系统节能维护保养
4.1 空调设备的节能维护保养
4.2 空调系统的节能维护保养
附 表
前 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在《
节约能源法》中第
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是空调系统节能运行中的重要一环,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密不可分。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是保证空调系统高质量、高效率地运行,降低能耗、延长检修周期和使用寿命的基本保证。降低空调系统运行能耗不仅需要采用一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更重要的是提高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而目前我国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技术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缺乏,运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差距很大,且总体水平较低。
为配合《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便于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同时也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特编制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空调运行人员管理、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空调系统节能检查和空调系统节能维护保养四大部分,组成结构框图见图一。该示范文本既适用于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也适用于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
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是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的主体,因此运行人员管理是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的重要内容,由于空调系统的专业综合型、复杂性,要求运行管理人员、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认证才能上岗;并且在上岗之前,所有运行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进行节能培训;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除了要满足各自岗位的基本职责外,还要达到节能运行管理的职责要求;在加强对技术人员节能管理的基础上,空调运行单位可通过制定一些激励制度进一步促进工作人员的节能工作,获得较好的节能效果。
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管理包括空调系统的节能操作规程、系统节能运行调节和运行参数的节能监控,空调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只有按照标准的运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采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技术措施,才能保证空调系统运行安全,运行节能,只有严格监控空调系统的运行参数、空调房间的温度,统计电、热、燃料的消耗,才能及时发现能源浪费问题、及时查找问题,进行修整,最低限度地降低能源的浪费。
空调系统所涉及的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安装地点也比较分散,空调系统能进行节能运行,首要条件是要满足空调设备的正常运行,这就要依赖于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设备的运行问题,及时解决故障问题,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运行检查制度是节能运行管理的关键问题,根据空调设备的特点和在节能运行中的重要程度,要相应制定以下检查制度:开停机检查、巡回检查、周期性检查。
空调系统和设备自身良好的工作状态是其安全经济运行、保证供冷(暖)质量的基础,而有针对性地做好空调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又是空调系统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减少或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能耗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必须做好空调系统和设备的节能维护保养工作。制定相应的开机前维护保养、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及停机期间的维护保养规定。
图一 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组成结构框图(略)
1 空调运行人员管理
1.1 资格认证
1、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暖通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学历,并获得暖通专业的工程师技术职称;
2、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备《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或《制冷设备维修工》的初级技术等级;
3、所有人员(技术管理、运行操作、维修人员)的各类资格证书均应备案。
1.2 节能技术培训
1、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空调运行技术人员的节能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凡在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和维修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空调系统节能运行培训学习。
2、节能技术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节能运行和管理技术》等有关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的技术知识;
3、学习、培训和考核记录均应备案。
1.3 节能岗位职责
1、技术管理人员的节能岗位职责要求
技术管理人员在履行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基本职责的基础上,还要满足节能岗位职责要求:
(1)总结本单位空调系统以往的运行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年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方案;
(2)参与制定关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执行情况,发现能耗大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改进工作;
(3)掌握空调系统的实际能耗状况,定期调查能耗分布状况和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行和改造建议;
(4)实施空调系统的能耗定额管理;
(5)提出节能改造方案或制定节能型产品设备的购买计划;
(6)负责空调运行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节能业务培训。
2、操作人员的节能岗位职责要求
空调系统操作人员在履行空调系统操作的基本职责基础上,还要满足节能岗位职责要求:
(1)充分掌握和严格执行空调系统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运行操作技术规程;
(2)充分掌握和严格执行空调系统中使用的各类节能设备和产品的操作方法;
(3)每天定时记录和统计空调系统的运行能耗(电、水、热、燃料等);
(4)每天定时记录空调房间的温度数据;
(5)及时查找空调系统中存在的能源浪费故障;
(6)有重大能耗事故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及时处理。
3、维修人员的节能岗位职责要求
空调维修人员在履行空调系统维护和管理的基本职责基础上,还要满足节能岗位职责要求:
(1)充分掌握和严格执行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设备的节能维护保养规程;
(2)充分掌握和严格执行空调系统中使用的各类节能设备和产品的维护、保养及检修方法;
(3)维护保养或检修时不使用不利于空调系统节能的材料、备品和备件。
1.4 节能运行交接班
空调系统是一个需要连续运行的系统,因此,搞好交接班是保障空调系统安全、节能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空调系统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下述内容:
1、交接班工作应在下一班正式上班时间前10-15min内进行,接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若接班人员因故未能准时接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有人接班后,方可离开。
2、按职责范围,交接班双方共同巡视检查主要设备,核对交班前的最后一次记录数据。
3、交班人员应如实地向接班人员说明以下内容:
(1)设备运行情况;
(2)各系统的运行参数;
(3)空调房间温度;
(4)冷、热源的供应和电力供应情况;
(5)系统能耗;
(6)空调系统中有关设备供水、供冷管路及各种调节器、执行器、各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
(7)当班运行中所产生的异常情况的原因及处理结果;
(8)运行中遗留的问题,需下一班次处理的事项;
(9)上级的有关指示,生产调度情况等。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表并签字。接班人员发现交班人员未认真完成有关工作或在交接检查有不同意见,可当场向交班人员询问,如交班人员不能给予明确回答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可拒绝接班,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听候处理意见,如果接班人员没有进行认真地检查和询问了解情况而盲目地接班后,发现上一班次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括事故)均应由接班者负全部责任。
5、交接班时间以前发生的能耗大的问题或故障未处理完不能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员配合,处理完后方可进行交接班。交接班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故障,双方应共同处理,待处理完后再办理交接班手续。
交接班记录表见附表1
1.5 节能激励
1、对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效果进行年度考核,建立相应的节能激励制度,促进空调系统的运行节能;
2、每年度根据空调系统全年节能效果,评选节能技术能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 空调系统节能运行
2.1 节能运行策略
根据室外天气的变化制定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的全年调节策略,确定相应的风、水系统的质、量调节方式,空调设备的开启台数、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度,风系统的送风温度、新风的用量,及时调节供冷、供热量。
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的全年调节策略制定格式见附表2
2.2 节能监控和记录
1、空调系统启停时间;
根据建筑功能特点、空调系统的运行特点,制定空调系统启停时间计划表,包括:
(1)空调系统年度(或季度)运行的起止时间;
(2)空调系统工作日运行起止时间;
(3)空调系统设备工作日的开停机时间。
要求: 作息时间固定的单位建筑,在非上班时间内应不开空调,如应开时,应降低空调房间温度运行控制标准。非上班时间空调房间温度运行标准,夏季不低于30℃,冬季不高于10℃; (空调系统的启停时间计划表见附表3)
空调系统实际运行时,应对各空调设备的实际开停机时间进行记录。(空调系统实际运行启停时间记录表见附表4)
2、房间温度的设定、监测和记录
(1)根据空调系统和空调房间的实际运行情况,预先设定冬、夏两季空调系统运行时各房间的室内温度,具体操作可通过安装在空调房间内的自动或手动温度控制装置来完成,各空调房间室内温度的设定值要满足《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空调房间温度设定表见附表5)
(2)根据空调房间温度监控系统的设置情况,定时监测、记录和控制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有自动温度监控系统的,每两小时记录一次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无自动温度监测系统的,每天记录一次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根据空调房间温度的检测记录结果,及时发现和查找温度异常空调房间的空调使用情况并进行及时处理。(房间温度记录表见附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