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十五、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上市公司部。
十六、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半年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七、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半年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6月30日
附件1: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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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证券代│ 简称 │期末持有│ 初始投资 │ 期末账面值 │ 期初账面值 │会计核算科目│
│ │ 码 │ │ 数量 │ 金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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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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