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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半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半年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及时更新)。

  四、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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