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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价财[2008]24号)


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监会组织制定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已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其电费结算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虽已签订合同但是没有明确约定电费结算条款的,其电费结算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进行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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