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价财[2008]24号)
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
电力监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监会组织制定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已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其电费结算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虽已签订合同但是没有明确约定电费结算条款的,其电费结算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
电力监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进行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