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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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