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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
(第103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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