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国家
档案馆建设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各地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抓紧开展城建档案馆抗震安全检查和改造加固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
档案馆建设标准》以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建档案馆馆房的建设,保证档案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城建档案馆的抗震设防能力和应对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城建档案安全。对现用的城建档案馆(室)馆房,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一次安全隐患、特别是抗震设防能力的检查,凡存在工程质量安全及抗震设防能力隐患的,要上报地方政府并商请有关部门,尽早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和改造。
四、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城建档案收集工作力度,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的查阅利用。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
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拒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项目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为保证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对城建档案的查阅利用需要,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地重要建筑、重要基础设施(尤其是地下管线)的档案资料普查清查工作,凡没有向城建档案馆(室)归档移交的,要督促其限期移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力度,将乡镇建设档案纳入城建档案馆(室)的接收范围,实行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管理。
五、加强对自然灾害及灾后重建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为日后查考留下宝贵资料。灾区各地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地区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各级抗震救灾工作机构,认真搜集、记录和保存损毁建筑物、构筑物的文字、声像及样品资料,以及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声像资料、电子文件等),为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等留下重要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