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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文物办发〔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文物系统前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在京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部署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要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中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抢救、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全国文物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全面评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切实提出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需求。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关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要求,将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部门之一,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全面开展地震灾害文物受损调查评估工作,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质、按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论证。
  要在摸清和评估当地文物、博物馆实际受损情况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对需要开展抢救保护的项目进行分类、分县汇总并列明技术和资金等具体需求,以利于尽可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包括国内外)的支持。
  三、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省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积极争取将对应受援县市的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入本省市对口支援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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