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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修订)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八)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九)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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