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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二十、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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