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坚持面向基层选派参加休假疗养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重点选派长期坚持在监管执法一线工作、符合休假疗养条件的干部参加休假疗养。四川等地震灾区省份要重点选派在抗震救灾中表现十分突出的干部参加休假疗养。
3.要精心组织,确保休假疗养活动圆满完成。参加休假疗养人员前往疗养地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在省会(首府)城市组织集中,认真进行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指定一名参加休假疗养人员为领队,在规定时间统一前往休假疗养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接本通知后,要认真填写《全国工商系统先进模范代表休假疗养人员报名表》(A4纸仿宋四号字打印,见附件2),于7月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至总局人事教育司。
联 系 人: 刘新海、贾志良
联系电话: (010)88650905、68028430
传 真:(010)68028430
电子邮箱: LZB@saic.gov.cn
通讯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廉政
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 100820
附件: 1.全国工商系统先进模范代表休假疗养名额分配表
2.全国工商系统先进模范代表休假疗养人员报名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国工商系统先进模范代表休假疗养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名 额
| 省 份
| 名 额
|
北 京
| 3
| 湖 北
| 4
|
天 津
| 3
| 湖 南
| 4
|
河 北
| 4
| 广 东
| 5
|
山 西
| 3
| 广 西
| 3
|
内蒙古
| 3
| 海 南
| 2
|
辽 宁
| 5
| 重 庆
| 5
|
吉 林
| 4
| 四 川
| 14
|
黑龙江
| 4
| 贵 州
| 3
|
上 海
| 3
| 云 南
| 3
|
江 苏
| 4
| 西 藏
| 2
|
浙 江
| 5
| 陕 西
| 6
|
安 徽
| 3
| 甘 肃
| 6
|
福 建
| 4
| 青 海
| 2
|
江 西
| 3
| 宁 夏
| 2
|
山 东
| 5
| 新 疆
| 3
|
河 南
| 5
| 总 计
|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