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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七、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长确定。部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厅起草和编号、部长签发。部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起草,办公厅统一编号,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部长审定后发布。
  三十八、财政部领导不能出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各司局领导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报告。
  三十九、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四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工作需要,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办公厅和有关司局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四十一、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按照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全国专业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原则上不许召开计划外会议,确属需要,报部领导批准。各司局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地方厅(局)级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主要部领导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财政部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进行办理。
  四十三、财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部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司局办理。
  四十四、以财政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公文,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司局的分管部领导应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
  四十五、在公文办理中司局之间应加强协调,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司局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主管部领导,由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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