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8〕59号)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同时,本所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附件一)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附件二)。现予以发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