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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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