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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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