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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7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
  (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
  (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第八条 查获的假人民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调试假币印制设备时产生的废品,不作半成品处理。
  第九条 捣毁假外币生产经营场所比照破获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收缴假外币的数量按外币面额计算。
  第十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外币的,以案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计量,并比照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均纳入以上奖励标准确定的奖金额度之内,不予单独奖励。

第三章 奖励费用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反假货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没收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三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假币没收单位按以下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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