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5]26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调动有关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总行对2000年颁布的《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00]1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