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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管一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部分地区来函来电请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尚在修订中,在新的《实施办法》公布前,各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和延期换证等工作仍然按照原《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提出延期申请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三、要从严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原则上所有的独立生产系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当由中介机构对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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