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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三是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有利于统筹安排,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原则,中央财政除调用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外,还将对今年预算支出做相应调整,通过车辆购置税、彩票公益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这些资金渠道不同,通过建立基金可以集中财力,统筹安排,整合使用,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的具体办法2008年中央财政拟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入预算700亿元。其资金来源和调整办法如下:

  (一)为避免影响正常年度预算执行,保持2008年中央预算平衡,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32亿元中调入600亿元,通过“划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从车辆购置税中调整安排50亿元,由“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三)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列收列支的彩票公益金中调整安排10亿元,由“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四)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40亿元,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以上调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2008年中央预算中,“中央财政收入”仍为32531.72亿元,没有变化;另“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600亿元。“中央财政支出”增加600亿元,总额为35431.72亿元。

  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

  编制和资金的安排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编制预决算,收入按转入基金的各项资金实际数列示,支出按实际安排、使用的数额列示。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基金安排使用既要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又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工农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等恢复重建资金。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一是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重建补助;二是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恢复重建;三是交通、电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受损水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四是农林水、工业生产及商业流通恢复,以及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移民搬迁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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