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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 2008年6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就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并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16个省(区、市)受灾总面积44万平方公里,累计受灾人口4624.90万人(有关统计数字还在变化中)。地震发生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及时安排救灾经费,从财力上支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截至6月14日,各级财政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37.6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91.54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6.08亿元。为及早谋划和适时开展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要,中央财政拟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并从今年起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加以安排,专项用于四川及周边省份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一、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建立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的必要性一是汶川地震震级和最大烈度均超过唐山大地震,造成四川及周边省份受灾地区居民房屋大面积倒塌,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党政机关等公共服务设施毁损特别严重,就地和异地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适当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能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二是今年中央财政面临许多新情况,收支形势不容乐观。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不确定性、南方罕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及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因素影响,财政能否超收尚不能确定,难以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2006年中央财政建立了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目前尚有1032亿元可以动用,从中调用一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既不影响正常预算执行,也能适当满足今年恢复重建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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