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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190号 2008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和“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2.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3. 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附件1:
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必备条件适用于对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生产企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其他原理的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文献
AQ6207-2007《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13486-2000《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JJG678-2007《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
AQ6203-2006《煤矿用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
AQ6206-2006《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JJF1161-2006《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型式评价大纲》
  使用本必备条件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三、生产设施
  (一)生产设备。
  1. 必须具备一条以上符合生产规模和装配工艺要求的工序流水线,主要工序应有专人负责;
  2. 应具备甲烷催化元件验收检测设备、电池验收筛选检测设备、稳定性试验设备(应能实现连续15天自动加气),这些关键设备的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3. 主要部件企业自己加工的,应具备主要部件的加工设备有:车床、铣床、冲压机、钻床等设备。设备有台帐、维护保养记录;部件的图纸应完整、统一、规范;应有相关加工工艺过程卡片和工艺流程图;应有关键工序规定及过程检验记录;
  主要部件外协加工的,应具有:合格供方的定期评价、质量档案、采购控制清单。清单内容应明确规定质量和技术要求;应有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序规定;应有入厂质量验收记录和关键工序过程检验记录,记录数量应与生产、入库数量一致;
  主要部件自己加工的和主要部件外协加工的企业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文件和各工序质量检测实施记录资料。
  (二)工艺装备和模具。
  对主要部件(催化元件)自己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元件配对设备;加工专用件的模具;加工专用金属件的胎具;组装的专用夹具;
  对主要部件外协加工的企业,应具有:组装的专用夹具。
  (三)检测设备。
  检验室应有空调和换气装置,检测室的面积、检测设备的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主要检测设备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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