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吉林省采育林建设工程采伐限额的批复
(林资发〔2008〕130号)
吉林省林业厅:
你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利用采育林方式实施工业原料林建设增加采伐限额的请示》(吉林资〔2007〕750号)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和增加采伐限额的请示》(吉林资〔2008〕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你厅2008年商品材采伐限额25.2310万立方米,出材量12.6155万立方米,并相应增加其2008年木材生产计划, 专项用于采育林工程建设试点。其中:增加吉林森工集团商品材采伐限额10.6068万立方米,出材量5.3034万立方米,延边州林业集团商品材采伐限额14.6242万立方米,出材量7.3121万立方米。同时要求各试点局按照不低于7比3的比例从正常的木材生产计划中安排采伐指标,用于采育林建设。
二、请你厅按照采育林工程建设和森林经营的总体要求制定采育林建设调查设计和作业规范,并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作业,加强对试点局的指导、检查,确保此次批复的采伐限额用于试点的林分改造、更新造林和抚育间伐等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
三、请你厅在本次批复的采伐限额实施完毕后,结合年度试点计划,对采育林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专题报告,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