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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申请增加“十一五”期间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申报材料
  (一)初步审查时,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提供以下材料:
  1.向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该省林地资源现状、年度定额的分配执行情况、省内备用定额的使用情况、增加定额的必要性等。
  2.建设项目的初步批准文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初步批准文件;
  (3)其他建设项目,需有关部门的初步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的技术说明;
  (5)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林地的证明材料。
  (二)定额审核时,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林业局有关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提供书面申请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集中申报时,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向我局提供书面请示,同时一并附上(一)、(二)规定的有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增加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进行有关审查工作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设置专人,建立专门台账和档案。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章立制,强化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要实事求是、依据科学、结论明确、文字简练。
  (三)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可以结合区域和专业初步审查的需要,从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增加定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参与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参加初步审查工作。从事初步审查工作的人员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增加定额的建设项目在计划年度内没有使用林地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五)从事增加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及技术资料,切实杜绝国家限制用地或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真正做到科学发展和合理利用林地。如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骗取定额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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