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745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40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8年4月22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18条修改为“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公司股本结构为:(1)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三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2)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3)北京易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