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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7]78号 2007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行令2006年第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年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和非中资控股公司;“境内公司”是指境外上市公司本身,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代为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一家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或具有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劵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为个人购买及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制定的股票。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 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
  对于已经有全球员工持股计划统一资产管理人、托管银行及托管账户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境内公司无需另外选择境内资产管理人,也无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第四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认股期权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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