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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7号)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根据保证量值传递体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计量比对。

  第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实施,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指定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国家计量比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国家计量比对计划申报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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