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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失效]

  ●乙方保证提供不少于经营范围内总客房数量的70%参加出差接待服务。
  (二)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三)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四)乙方向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以下项目可具体细化):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自助餐(清真餐饮可单独说明)早、午、晚餐价格(元/餐)。
  乙方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出差人员因住宿或单位举办会议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五)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做相应更改。
  (六)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结算时应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打印“电子结算单”,供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七)乙方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的,结算时应要求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九)乙方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十)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应定期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七、附加条件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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