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议定点饭店的房间、会议室、会议餐费等协议价格,以中央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采购上限,可以分类采购也可以按综合定额形式采购。
(四)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特别明显的旅游城市,对出差定点饭店可分别确定淡旺季两个协议价格,旺季的协议价格可适当上调,最高不得超出淡季协议价格的两倍。确定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时,应考虑淡旺季价格因素,但不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
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不明显的旅游城市,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对国庆、春节长假和各类博览会、交易会、运动会、地区性节庆等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性价格上涨,也不另外确定协议价格。
五、在签订协议之前,各地应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六、各地在接到审核批复后,应尽快与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七、对当前接待服务信誉良好的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根据《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愿意在新一轮继续参加定点并承诺履行有关协议,可以续签协议。对于有多次违反协议记录的定点饭店,在新一轮定点中不予接纳。
八、对于各地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本级定点饭店,符合本次政府采购要求的,可以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转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在“查询网”上注册和通过审核,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出差和会议接待服务。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定点管理工作同步开展,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九、各地在组织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请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各地要对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并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2009-2010年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