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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8]15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中有关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2008年7月底前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并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此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和会议也可以使用,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定点饭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为主,并提供全部客房。
  (二)四、五星级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并提供不低于饭店总客房数70%的协议客房,可以参加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三)会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承办中央级三类会议以上规模的能力,并提供全部客房和会议室。
  四、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和协议价格的确定
  (一)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不变。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为主,其他地级市是否组织采购会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不采购会议定点饭店。
  (二)出差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应以目前三星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基础适当调整。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定点饭店客房套间协议价格应控制在600元以下,标准间和单间的协议价格应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级市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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