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发司〔2008〕52号)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简称《修订式样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修订式样通知》下发前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式样通知》下发前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按照要求,逐一如实填写附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填写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核对原件,符合《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的,上报教育部核发办学许可证。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检查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将符合要求学校的附表上报教育部。对暂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上报教育部。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的核发办学许可证检查和附表上报工作。附表(纸质和电子版)上报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8月1日。附表式样下载地址: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2.jsp?tablename=1073 电子版上报地址:jinxiao@moe.edu.cn
四、核发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民办高校规范管理、规范办学,充实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我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管理处。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
民办本科高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表(学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