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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认真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2008年5月上旬为部署阶段。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一阶段的工作,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结合深入剖析去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层原因,摸清易引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重大危险源,修改完善本企业第二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并部署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
  (二)2008年5月中旬至6月份为内部督查阶段。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隐患,不留死角。对分析查找出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人员、资金、技术和责任制的落实,不留死角,不留后患。要本着“分级监管、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第二阶段的隐患治理工作,并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督查。国资委将组织召开部分重点行业典型事故原因分析座谈会,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开展以同行业交叉检查为主要方式的督查活动。
  (三)2008年7月份为重点督查阶段。国资委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并对重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内部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中央企业要在上述时间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细化方案、落实措施。
  三、督查方式及重点
  (一)中央企业内部逐级督查。督查重点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危险物品管理情况,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的登记、整改销号、跟踪监控情况。
  (二)国资委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行业部门督查。督查重点为: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部门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针对行业特点确定的关键部位、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
  (三)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互查及重点抽查。督查重点行业(领域)为:民航企业、电力企业所属的煤矿、化工医药企业的危险物品管理、交通运输及旅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的商贸企业,对有关部门已督查过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原则上不再安排督查。督查重点内容为: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重大隐患整改的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等。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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