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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2008年工作安排

  2008年下半年,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1.部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7月20日-7月25日。

  (2)受理范围: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3)受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国土资源部培训中心。

  (4)受理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和本省(区、市)报盘汇总数据集中报部。

  (5)审批时间:2008年7月26日-9月30日。

  2.省级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10月8日-12日。

  (2)受理地点: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3)受理范围:部受理范围以外的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

  (4)受理方式:申请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5)审批时间:2008年10月13日-12月15日。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布《条例》、《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办事指南、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结果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等。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复使用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情况的,应要求所涉及的申请单位先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受理申请。

  向部申请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应经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申报。

  (三)申请单位申请时应统一使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申请单位同时向部、向省申请不同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除申请书中申请业务范围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不同外,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应一致。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可分别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单项资质;地质钻(坑)探可分别申请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单项资质;地质实验测试可分别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洁自律,对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进行严格审查,坚持标准,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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