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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

  (一)总体安排

  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2008年,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2009年以后,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效率,依照《条例》要求,除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采取日常受理审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集中受理审批。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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