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
(民航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各航空公司:
为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和北京奥运会的安全,现就北京奥运会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公安机关暂停审批向北京等赛区城市航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承运上述危险物品。
二、上述期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赛事机场停止运输危险品(医用同位素和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和化学制剂除外),其他机场运输高危危险品(高危危险品定义见注解)必须经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三、上述期间,非奥运赛区城市民用机场运输危险品(航空公司按规章规定空运属于危险品类航材除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装必须符合航空运输危险品的包装要求,按照《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的要求进行标记、标识;
(二)承运人办理航空运输前必须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三)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品实行专人押运抵离机场;
(四)承运人对离港危险品,从收货开始直至装入机舱、舱门关闭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对进港危险品,从机舱舱门开启至地面交付托运人的全过程,也必须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失控;
(五)危险品装机后,承运人应将装载危险品的航班号、货物品名、危险品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品的类或者项、运单号、件数、重量、装机位置等有关情况及时电告经停机场和到达机场。经停机场不得随意卸下或者移动危险品,不得随意改变其装载位置;如改变位置的,必须将改变后的装载位置及时通知相关机场;
(六)危险品运抵目的地机场后,承运接货人应当对危险品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向始发地机场承运人证实妥收;如发现有差错,必须及时报告机场公安机关和启运机场承运人;